違反會議規範的爭議若涉及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」,需先向原處分機關(地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部門)請求確認無效,若機關不予同意或未在30日內答覆,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;若該會議決議不屬於行政處分,則可能提起「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」。

一、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
- 適用時機:
若會議的決議被視為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「行政處分」,且該處分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,希望能被法院宣告「自始無效」時適用。
- 前置程序:
在提起確認訴訟前,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(地方政府公寓大廈管理部門)提出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」的請求。
- 訴訟條件:
若原處分機關拒絕確認處分無效,或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未給予明確答覆,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- 訴訟標的:
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。
二、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
- 適用時機:
若會議決議不被認為是行政處分,例如地方議會的決議,則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。 此時可考慮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,例如確認該議會決議創設的法律狀態自始不存在。
- 訴訟標的:
公法上存在的法律關係,例如因該會議決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三、注意事項
- 釐清爭議性質:
首先需判斷會議的決議是否構成「行政處分」,這決定了適用哪種行政訴訟類型。
- 準備充分:
若要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,務必完成前置程序,否則法院會以「程序要件不備」駁回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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