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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故侵入建築物罪

法律定義

無故侵入建築物罪是指未經合法權限,非法進入他人擁有或管理的建築物或其附屬空間的行為。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,並可能導致法律制裁。

相關法律

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在台灣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06條,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其附連土地等,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 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,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。 構成要件包含「無故」侵入以及「侵入」的行為,並且保護的是個人居住安寧的權利。 

構成要件

  • 無故侵入:指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,違反住屋權人(如所有權人、居住權人)的意願,進入其住宅、建築物或其他場所。 
  • 侵入:指未經住居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而進入的行為。 
  • 場所:《刑法》第306條保護的場所,包括住宅、建築物、附連圍繞的土地或船艦。 

刑罰與法律性質

  • 刑罰: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 
  • 告訴乃論::此罪屬於告訴乃論,被害人必須在法定期間(通常為六個月)內提出告訴,檢察官才能起訴。 

注意事項

  • 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: 即使一開始是受邀進入,若在離開的要求後仍滯留,也可能觸犯此罪。 
  • 營業場所的判斷: 營業場所若具有明確的門口、營業時間,且有店家實質控制出入,則可能被視為建築物,在打烊後或遭拒絕進入時,闖入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。 
  • 受邀訪客轉變為侵入者: 在營業場所,若顧客行為已脫離正常顧客範疇,遭店家要求離開而不離去者,可能構成受請求退去而仍留滯的行為,也可能觸犯此罪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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